黄浦法院胜诉案例:外地媳妇因结婚在动迁房长期居住,即使没有户口,也是同住人
在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条件之一是要求户籍在册,但是有些当事人因为结婚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但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中,甚至不在上海市内,还能否享受拆迁利益呢?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成为同住人,首先就是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况呢,若当事人因结婚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籍是否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也就是说,因为结婚而在拆迁房屋中实际居住五年,即使无户籍亦可认定为同住人。这条解答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中会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有一些当事人户口不在系争房屋之中,但是并不是当然没有同住人资格,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分得征收补偿款。
在黄浦区的动迁房里,有许多外地媳妇和自己丈夫一起住在房屋里.遇到政府征收,没有户口的外地媳妇便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是否是同住人,如何支撑同住人的观点,成为关键。
本案的当事人找到我,他说和兄弟协商了很久,当时想要一半征收钱款,兄弟不给,说他们有4个户口,我的当事人只有两个户口,他老婆是外地媳妇,户口不在动迁房屋里,没有份额,坚决不同意对半分。说到自己媳妇户口的事,我的当事人一脸沮丧,他说老婆户口一直被对方卡住不给落进来,就怕动迁分他们的利益。这个外地媳妇没有工作,都是靠打零工来生活,现在动迁了,只能租房子,因此需要动迁款来购买房子获得落脚之处。因为没有户口,因此是否能认定同住人也是这个当事人最大的纠结所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住人的认定非常严格,对于没有户口的外地人要认定为同住人更是严苛,因此我们为了证明外地媳妇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
在法庭上我们提供了十几个邻居的证人证言、大量的淘宝购物记录、十多年的房屋租金发票收据、各种病例和记录证明外来媳妇和丈夫一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在第二次庭审中,对方律师否认了外地媳妇住在系争房屋,我们提出了代理意见:“对方不认可伍某某居住在系争房屋,那么也请法官考虑下,伍某某作为一个在上海没有户口、没有房屋,而且还没有和丈夫离婚的女人,她能住哪里?难道流落街头?话糙理不糙,实际上,按照常理都可以推论,伍某某只能居住在系争房屋,因为她和张某2结婚后和丈夫儿子在2003年一起搬进了系争房屋,她的居住权益由夫家来保证。”
为了给他们一家争取更多的征收利益,我们做了两家居住条件的对比,“原告张某2一家从2003年开始就居住在系争房屋,没有福利分房也没有商品房。伍某某作为外来媳妇没有固定工作,所有的家庭开销全部压在张某2的身上,系争房屋动迁后,三人也失去唯一住所。因此根据2004年上海高院动拆迁的解答,房屋征收应该优先安置实际居住人,优先保障实际居住人的居住权益。相对于原告,被告张某1一家条件优越很多,张某1在1998年单位就分配了52平方的两室一厅房子,2016年张一凡还购买了八十多平康桥镇的房屋。两套房子面积加起来在寸土寸金的上海已经是非常优越的居住条件,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的居住要求。”
在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我们获得了大部分钱款,远远超过了我的当事人的预期,对方获得的钱款远远少于在开庭前谈判中我们要求对半分的钱款。因此也想提醒大家,动迁中不是人头多久占优势,要看同住人的认定,在打官司之前最好多问几个律师,否则也许结果远远达不到自己的要求。
系争房屋承租人原为张某2、张某1的父亲,后变更为张某1,张某2是张某1的弟弟,伍某某是张某2的妻子,张某4是二人的儿子。朱某某是张某1的妻子,张某3是二人的儿子,张某5是张某3的女儿。
系争房屋在征收时在册户籍人员为张某2、张某4、张某1、朱某某、张某3、张某5六人。伍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征收时,房屋是张某2、张某4在居住。
据原告陈述,哥哥张某1从小居住系争房屋,1976 年去安徽支内搬离,1985 年回沪后居住系争房屋,两年后结婚,张某1一家便居住在系争房屋,弟弟张某2因居住困难在外租房。2003 年10 月左右张某2一家三口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征收。一个月后,张某1一家三人搬离系争房屋,此后不再居住。
2022年8月7日张某1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原告张某2、伍某某、张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款 3,402,248.49 元,三原告要求分得 2,719,488.49元。认为三原告自 2003年起居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均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资格,而被告张某1、朱某某、张某3均享受过沪南路房屋的福利分房,张某5从未居住系争房屋,四人均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三原告提供了伍某某以系争房屋登记为住址的各类登记表、购物记录邻居证明,证明伍某某自2003 年起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征收,并提供了沪南路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住房债券购买证明及收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人信息、证人证言,证明张某1、朱某某、张某3均享受过福利分房。
被告张某1、朱某某、张某3、张某5认可张某2与张某4的同住人身份,且两人在征收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是不认可伍某某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超过五年.
法院判决由张某2、伍某某、张某4共同获得2,252,248.49 元,由张某1、朱某某、张某3、张某5共同获得1,150,000 元。
原、被告均认可张某2、张某4系同住人,且两人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征收,本院对两人的同住人身份予在确认。
根据双方就伍某某的居住情况的陈述,双方对伍某某居住过系争房屋没有异议,结合伍某某提供的其他居住登记、就医、购房的记录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伍某某另有住处,本院对三原告所述伍某某的自2003 年起居住系争房屋直至征收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的同住人身份予以确认。
沪南路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中新配房人员情况及购买售后产权后产权人均仅登记为张某1一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享受了分房福利,原、被告均陈述朱某某自八十年代起居住系争房屋超过一年,本院对其的身份予在确认。原、被告对张某3在 2004 年后的居住情况的陈述不一致,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3在成年后居住系争房屋超过一年,故本院对其的同住人身份不予认可。关于征收补偿款的分割,三原告在征收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费应归三原告所有,三原告要求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征收补偿费用计息归其所有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余款则根据房屋来源、家庭关系等因素酌情分割。
案例来源:(2023)沪0101民初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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