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23-08-04 14:59
需要核实的
(资料图)
回复时间: 2023-08-04 15:00
你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回复时间: 2023-08-04 15:02
你好,建议谨慎处理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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